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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划定

2018-07-04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耕地保护的重要措施,是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优化农用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严格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划分原则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已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为基础,综合运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与农用地分等成果,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2)确保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3)优先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划定后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

(4)新划定(调入的)基本农田是耕地。